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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遗产保护法》之必要性及立法构想
作者: 姜敬红(乐山师范学院)    来源: 《政与法》2005年01期   发布时间: 2005-03-25 阅读次数:

摘要:以立法的方式对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加以保护,是尊重人类文明的体现和社会进步的要求。国际社会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以立法的方式对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加以保护。我国在此方面作了大量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乃原则性规范保护,中国世界遗产难以起到实效。而中国仅有的两个保护世界遗产的专门法:《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和《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均为地方性法规,仅能在所属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且地方立法不可能有全国立法应有的全局意识,因此通过立法制定全国性的、具体的、可操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遗产保护法》来对中国的世界遗产加以保护势在必行。笔者构想《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遗产保护法》拟分为: 一、总则;二、 规划与管理;三、文化遗产保护;四、 自然遗产保护;五、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六、法律责任等六个部分

关 键 词:世界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遗产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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