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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风景区、世界遗产的保护利用
作者: 谢凝高    来源: 《中国园林》2002.4   发布时间: 2004-09-16 阅读次数:

联合国世界遗产组织认为,除了自然灾害,世界遗产所面临的主要威胁还有人为的因素,包括国际战争、地区或国内冲突、大型工程和大众旅游及其失控的旅游开发等。

目前,对中国的自然文化遗产和风景区的最大威胁便是失控的旅游开发,尤其是错位的、超载的旅游开发已经造成国家风景区和世界遗产地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破坏。在中国,80%左右的风景区都有上千年的开发历史,按现代生态文明时代对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原则,使得不少名山风景区早已“超标”了。尤其是近十几年的错位、超载开发,不少风景区人工化、商业化、城市化,结果,自然度、美感度和灵感度严重下降,自然生态系统遭到空前破坏。有的风景区正蜕变为吃喝玩乐的游乐场,所谓的国宝、人类瑰宝俨然成了少数决策者和股民的摇钱树。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采取如下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1、必须由最高领导下决心,建立国家遗产管理局,直接管理国家级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及自然文化遗产,其人员即从分属于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和林业局等处加以组合,由国务院任命局长确定编制。因这三类遗产都属于保护性的资源,科技含量很高,所以在管理上都有共性。而且在国际上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及其相关学科系统接轨。这就加强了权力、权威,克服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的局面。如果各部门不协作,那么建议先由各部、局相应提高遗产管理处为遗产管理司,直接管理所属遗产。尤其是建设部应建立国家公园管理司,与国际上国家公园接轨,这也是“入世”后的形势要求。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建立之初就明确是中国的国家公园,现在应在整治的基础上正名为国家公园,并参与国家公园的国际组织,而不是以风景区的低要求,大搞破坏性开发。

2、建立国家遗产保护法,或分别建立自然、文化、自然与文化遗产(国家公园)法。

3、抓紧遗产地风景区的整治,以保护为前提,按功能分区原则整治错位开发。以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突出生态保护为重点,严格整治超载开发,做到分区定位建设,限量旅游,永续利用。

4、应明令禁止在风景区内招商引资搞旅游经济开发。与国际接轨,按国家公园标准要求,我国绝大部分风景区内,都已经处在超载开发状态,只能减不能加!风景区是国家遗产不是企业,不是商品,应禁止上市,并不准出让或变相出让。

5、建立有关学科组成的遗产专家委员会,参与科技决策、咨询和监督。

6、国家应从旅游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支持风景区的保护管理,鼓励社会捐助。

7、传播遗产知识,培训有关干部。

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和科学研究表明,世界遗产和国家公园没有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是难以实现有效地保护,使之世代传承,永续利用。尤其是处于转型期的我国,体制不顾、法制不全,经济发展和开发速度很快。对不可再生的保护性资源来说,一旦破坏,就难以复原。世界遗产、国家风景区是祖国壮丽河山的缩影,是国土景观的精华,是祖国文明历史的见证。保护遗产,传承文明,永续利用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和象征,我们不能无动于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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