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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的管理和经营制度应解决四个问题
作者: 徐嵩龄    来源: 中国世界遗产网   发布时间: 2004-09-16 阅读次数: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世界上“申遗”又成热潮。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文化遗产在世界文化事业中的地位日益提高。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更加重视文化遗产。这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世界性潮流。在欧洲,文化遗产一直被视为民族身份、国家象征(National Identity)。现在欧洲搞一体化,各个国家逐渐融合,而文化遗产却能历史地体现和保持各国的个性。二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全球文化旅游的兴盛使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空前凸现,这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是如此。     中国各地因“申遗”出现的文化遗产热,更多是出自经济的考虑。这种追求也是合理合法的。一方面,当文化遗产成为广泛的社会需求时,它的服务成本以数量级上升,仅靠国家那点钱难以维系生存,必须依靠自身经营。另一方面,具有旅游价值的文化遗产还有带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义务。在发达国家,文化遗产的经营已被视为一种产业。但文化遗产有着有别于一般经济资源的特殊性。无论是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是展示,都具有很高的知识性和专业性。因此,文化遗产管理和经营制度的核心始终是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它既不能是“仓库看门人”角色,又不能是“百货商店的零售商”。在我国,文化遗产的管理和经营制度还不够完善。具体应注意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分等级管理。由于我国普遍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遗产地行政级别制约着遗产管理水平,从而使遗产管理水平与遗产品位脱节。世界级文化遗产可能面临的是二流、三流的管理,那里的总体规划、保护、展示等均与世界级品位有着相当大距离。因此,应该按照文化遗产的价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对于不同等级的文化遗产,管理者的学术级别和业务能力的标准应当不同,管理制度也应有所区别。对于高级别遗产,应向上集权;对于低级别遗产(尤其是具有遗产要素的土地资源),应向下放权,包括以更灵活的方式,让社会去经营。单一的政府管理体制,无法管理各级文化遗产,也管理不好它们。

二是以法规与标准进行管理。在文化遗产问题上,政府的首要职能是制定和贯彻管理法规与标准。在我国,各级、各地的文化遗产问题是相当共同性、普遍性。这说明有继续完善法规和标准的必要性与迫切性。法规不仅要有制约作用,还要有指导、引导作用。既要指出不能怎么干,又要指出应当怎么干。管理标准应当是系统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我国在这两方面均有欠缺。法规重于制约,欠于引导。标准则更为欠缺,这使我国越来越多的著名遗产地热中于非遗产的外围性管理标准,如旅游景区等级标准,ISO9000系列、ISO14000系列、绿色国际等。其中有些内容是无益于甚至有害于遗产保护的。我国十分需要树立能体现现代的文化遗产管理和经营要求的遗产地和遗产单位榜样,将它们的经验进行提炼,并纳入法规和标准之中。

三是应与时俱进地进行管理。现代的文化遗产管理与过去相比已有很大发展。文化遗产已由过去的偏重保存(preservation),发展为同时关注使用的保护(conservation);文化遗产的服务对象已由过去的少数人享用,发展为全社会、国际性、甚至全球性享用。这样,文化遗产事业已不仅是文化问题,而且是经济问题。经营问题、市场问题、非营利制度问题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问题,均成为现代的文化遗产管理的主题。另外,对文化遗产概念和保护概念的认识,也在不断扩展和深化着。这一切都要求文化遗产管理制度应当与时俱进。仅仅根据传统的概念、传统的管理思想、传统的制度和做法是不够的。必须要有针对新的文化遗产局面的制度创新,必须要有与我国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制度创新,必须要有与国际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相一致的制度创新。

四是根据中国特点进行管理。这一特点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背景特点,这是指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与制度;其二是资源特点,这是指中国文化遗产的类型。这样,我国在改进文化遗产管理时不能一味照搬发达国家的制度与标准。现在中国文化遗产界有一种看法,认为世界文化遗产的评审标准不大利于中国。我理解这说法,因为现时的标准是欧洲人按欧洲文化遗产的特点制定的,未能吸纳中国的文化遗产特点(如崇尚厚葬、天人合一、文化起源的多样性与融合,等等)。我们应该以我国的独特性去补充和丰富世界遗产事业。但要使现时的世界遗产委员会能接受那些基于中国特点的思想、概念和方法,我们应拿出过硬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让人家信服。这是我国文化遗产界的责任,也是我国学者们亟需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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