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新世纪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
吕 舟
〔提要〕文章认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成为整个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2000年,由于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完成的几项重要工作,使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为迎接新时期的机遇和挑战,作者介绍了有关的国际文献和发展趋势。
关键词: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遗产的保护运动在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之后,已成为一个新的重要行业,逐步趋向于成熟。从世界的角度,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ICOMOS和ICCROM等国际组织为中心,一个覆盖全球各个国家,覆盖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领域的国际网络已经建立。
我国自80年代签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世界遗产公约》和90年代分别加入ICOMOS和ICCROM以来,我们的文化遗产保护已正式加入到整个世界的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当中,这种国际化的进程随着我国越来越多地参与整个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交流、合作,越来越多的项目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已变得不可逆转。
一、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时期
2000年,为了推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之间的交流,国家文物局、建设部和世界银行共同在北京召开了“机遇与挑战——文化遗产保护国际研讨会”,以空前的规模汇集了各个重要国际组织的代表和我国各地方主管文化遗产保护的负责人。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交流表现出了强烈的兴趣。会议最后通过的《北京共识》充分表达了这种愿望。
《北京共识》指出:“保存在城市中的文化遗产不仅是历史上不同的精神成就的载体和见证,同时也体现了全世界各民族的基本特征,构成了各个城市面貌和特点的基本要素。它凝聚了数千年人类辛勤的劳动和无穷的智慧,沉淀了人类文明世代相传的宝贵精神资源和物质财富,并作为一种精神动力支撑着城市居民构筑21世纪美好家园的信心和理念”。
当然,面对新的世纪,我们所要保护的远远不止是城市中的文化遗产。由于人类社会的急剧变化,为了更多地保护人类发展的实物例证,我们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的范畴也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伴随着文化遗产范围的扩大,我们对文化遗产内涵理解也在不断深化。因此在保护中强调保护对象的历史信息含量,强调社会、文化价值已成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的趋势。在这样一种背景条件下,对古老村落的保护正在成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新的热点。人们所关注的对象,已不再仅仅是有着悠久历史的孤立的纪念性建筑,也不仅仅是有一定规模的建筑群,而是逐步包括了能够反映丰富的社会、文化内容的完整村落和城市中的历史地段。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这一新的趋势,在“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评审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反映。
作为2000年的重要工作之一,最近,国家文物局完成了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评审工作。自6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来,国务院已公布了四批,共750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这一工作全面促进了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但是,对我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幅员辽阔的国家而言,这一数字显然不能反映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存的总体状况。与其它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相比较,这一数字也明显偏小。事实上,我国仍有许多有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由于保护等级较低,难以得到妥善的保护。因此,扩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将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项目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是一项亟待解决工作,是进一步提高我国文物保护水平的重要举措。
从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情况可以看到,各地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表现出普遍的关注。申报的总量达到1107项,这在我国历次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项目中是最多的一次。在这次申报名单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村落数量的增加。在国务院公布的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中,只有浙江兰溪市的诸葛村和长乐村。但这次申报的名单中,则有张壁古堡、碛口镇及其周围村落、俞源村古建筑群、呈坎古民居建筑群、宏村民居建筑群、西递民居建筑群、赵家堡——诒安堡、流坑村民居、张谷英村、芋头侗寨、东华里、喜洲白族民居、党家村民居、师家沟民居、芙蓉村民居、顺溪民居、高椅古民居村落、大鹏所城、大水井宗祠庄园建筑群、黄田村古民居群、皇城等超过20个完整的村落和居住群落。对中国文化遗产保护而言,这显然是一个十分可喜的进步。尽管目前我们还缺乏对一个完整的村落或居住点进行有效的保护、管理的成熟经验。但从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发展来看,已要求我们尽快建立一套完整的保护制度,以保证对这些项目进行有效的保护。
二、新世纪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
面对新的世纪,许多传统的文化遗产观念,已经不再符合我们今天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和理解。制定中国新的、适应时代要求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准则,现已成为提高中国整体文化遗产保护水平所必须面对的任务。事实上由ICOMOS中国委员会起草并通过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经过长期的酝酿,主要条款已经完成。这一准则的制定,将极大地促进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需求。这一准则借鉴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反映了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成果,并将促进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这是我国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重要贡献。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发展,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国际化进程同样在迅速地发展。面对这样一种全球化的趋势,我们所要做的只有在整个运动中更多地发挥自己的作用,用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和成熟的原则影响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发展方向,同时促进文化遗产在这样一个全球化的过程中表现出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多元化特征。这也正是制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出发点之一。
毫无疑问,经过20年的发展,中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这个时期的特征是,我们已掌握了较为成熟的保护技术,发展了反映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发展趋势的理论和原则,并且通过广泛的国际合作,开始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国际性的影响。这种全新的局面无疑为新世纪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建立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同时我们仍然可以感到,在这样一种新的局面背后深刻的隐忧和严峻的挑战。我们无法忘记,某些地方政府公然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野蛮的破坏;这些现象反映了我们的社会仍然缺乏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相关的法律不健全,存在着明显的漏洞。而有些地方高涨的文化遗产保护热情的背后则是对文化遗产的作为旅游资源的价值的片面的强调。所有这些都是我们的文化遗产保护要在新的世纪中面对的问题。
文化遗产的保护,早已经不再仅仅是文物保护部门一方面的工作。由于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大,涉及到更多的部门。如何处理好历史文化城市、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关系,解决文化遗产保护与城乡发展规划之间的关系,也又一次成为我们必须关注的问题。这使我们想起梁思成早期关于北京城市保护的基本思想。显然,在新的世纪中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更为广泛的、包括针对各种不同形式、不同规模、不同内涵的文化遗产保护的统一战线,充分调动、发挥社会各界、各个部门、民间团体的积极性,真正使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事业。
三、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文献的启示
1999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通过的三份重要文件,特别是《保护民间建筑的国际宪章》和《关于文化旅游的国际宪章》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民间建筑,特别是乡土建筑的保护,明显已成为近一个时期以来文化遗产保护的热点项目。这种对乡土建筑的关注事实上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出于对乡土建筑所蕴涵的丰富的历史、文化、社会信息的认识;另一方面则是考虑到这种保护对地方旅游业发展和整个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地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协调平衡这种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乡土建筑保护无法回避的问题。
民间建筑(或乡土建筑)的保护与传统的纪念性建筑(或历史建筑)的保护,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别。这种差别主要在于纪念性建筑(或历史建筑)的保护,面对的对象大部分已失去原有的功能,使用性质也发生了改变。对它们的保护,大多可以采取博物馆式的保护方法,使它们最大限度地保存原有的面貌。同时,最大限度地保存依附于建筑的物质实体而存在的历史信息。但民间建筑,特别是乡土建筑,在大多数情况下难以采用这样一种保护的方式。事实上,民间建筑的价值也不同于纪念性建筑或历史建筑。民间建筑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文化和社会的方面,尤其是在展示某种独特的生活方式的方面。换而言之,这是一种活的,具有生命的文化遗产,对它们的保护必须建立在保持它们的现有功能和活力的基础上。一旦它们失去了这种活力,它们的价值也将随之失去或降低。因此,在保持被保护的民间建筑(乡土建筑)的活力同时,尽可能地保护传统的人文和自然环境,则是此类保护工作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
针对这些问题,《保护民间建筑的国际宪章》提出保护工作需要考虑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项主要工作:
1.档案记录。它包括社区共同的建筑方式、由环境和地区所决定的建筑特征、传统做法、设计思想的演变、功能、社会和环境对建筑的影响、传统的结构系统和工匠对建筑形式的影响。
2.参与、支持社区的工作,保持原有的使用功能和进行日常维护。
3.明确所有的社区成员保护他们仍然具有活力的传统的权利,并采取一切法律的、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使这种传统能够得到传承。
保护工作本身意味着对被保护对象正常发展的干涉。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这种保护往往意味着对其原有面貌、生活方式、产业结构的改变。因此,充分的档案记录是最基础,也是最根本的工作。同时,适当的更新也是必不可少的措施。这种更新,应当控制在不改变环境的总体面貌,并且能够改善被保护对象的生活、居住条件的范围内。在这方面,世界一些古老城镇的保护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文化旅游是另一个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它一方面促进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调动了人们保护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危害文化遗产的安全。这也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1993年以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始终把解决这一问题当作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1999年通过的《关于文化旅游的国际宪章》(第八稿)也反映了这一问题所具有的普遍性。
《关于文化旅游的国际宪章》提出:
“遗产,是一个包括了自然和文化环境的被广泛接受的概念。它包括景观、历史地段和建筑环境,如物种差异、收藏品、过去或正在进行中的文化活动、知识和生活经验等。它记录并表述了历史发展的漫长过程,形成不同民族、宗教、自生和地方特征以及完整的现代生活。它是一个有力的参考系和增长、发展的积极因素。每一个地方和社区的记忆集合和独特的遗产是发展不可替换的和重要的发展基础,无论对现在和未来都是如此。”
“在全球化不断发展之时,对任何一个地方或地区的遗产和文化多样性保存、保护、阐释和展现对任何地方的人来说都是一个挑战。然而,在一个国际认同的框架下,采用恰当的标准,进行遗产的管理,是相关的团体和组织的基本责任。”
“遗产保护的一个基本的内容是,向它的所有者和游客说明它的价值和保护的必要性。合理的和管理良好的物质、精神(或情感的)方面对于遗产的使用者、所有者是基本和特有的权利。同时,这种保护尊重遗产价值和现在所有者,使当地管理者或历史财产的业主的兴趣和投入与收益的平衡,形成普遍尊重景观和文化的现象,遗产也由于这些景观和文化的存在而获得价值。旅游和文化遗产内容之间的动态的相互作用,以及国际旅游业的持续发展已经成为文化交流、增加个人经历的最重要的渠道,这不仅仅是为了保护过去的遗存,也是为了当代社会和生活的发展。对文化遗产欣赏不断增长的要求,是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力量。旅游业体现遗产的经济特征,通过投资来促进保护、教育和影响相关政策。当有成功的管理时,旅游将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经济的基础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将文化遗产作为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旅游容量,寻找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平衡点,对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的研究,充分理解它所具有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通过适当的方式加以展示,这是开展文化旅游的基础。
随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以保护、利用为主的新时期,无论关注中心是民间建筑保护、文化旅游,还是一般的历史建筑的保护,都需要解决文化遗产管理的问题。调整文化遗产的管理体制,建立适当的管理程序,健全检查、监督机制,现已成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目前的基础上,只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才可能使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获得进一步的提高。
B.M.费尔顿和J.诸葛莱朵合作撰写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指导纲要》,从相关信息的获得、管理程序、专业服务、培训、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规划和文化旅游活动等,不同的角度,阐述了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这对我们建立和完善我国相应的管理程序有重要的参考意义。面对新的世纪,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机遇和挑战并存,我们的对策正如《北京共识》所指出的那样:
“要妥善保护城市中的历史文化遗产,迎接来自各个方面的挑战,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首先,需要制定一个完备的法规体系,无论国际组织,还是国家乃至地方,建立一个更加完善、更加丰富、更加具体的法规体系,乃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前提。其次,需要一个与城市建设相吻合的、切合实际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且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各项城市建设。第三,需要城市的市长以及政府有关机构,具有重视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长远目光和胆识。需要广大公民,特别是城市中的居民,能够充分认识到他们所负有的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责任和使命,使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成为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长期以来,新闻媒体在保护历史文化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我们期待有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历史文化的保护工作中来,以形成更为强大的社会舆论。”
我们坚信在新的世纪中,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为人类的进步文明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关于保护民间建筑遗产的宪章》,1999
2.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文化旅游宪章(第8稿)》,1999
3.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木结构文物建筑保护标准》,1999
4.B.M.费尔顿、J.诸葛莱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指导纲要》,1998
5.《北京共识》,2000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收稿时间:2000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