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姜敬红教授于2012年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中国世界遗产法律法规体系化研究”,通过刻苦攻坚,取得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今年7月,以良好等级结题。
姜敬红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中国世界遗产法律法规体系化研究”(12XFX005),最终成果为《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现状分析与体系化研究》。该成果是一部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相结合的学术著作,同时也是一部立法建议书。
该成果的特色之一是首次将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方向加以研究,通过理论梳理和实践总结,创新基本概念并提出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学科方向框架体系。主要包括:
(1)基本概念的重新界定。针对目前我国在使用“世界遗产”一词时内涵尚不统一的现实以及存在的弊端,主张并在本成果中将“世界遗产”一词统一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称,将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界定为中国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总称。这有别于我国目前的惯常做法,是基于世界遗产保护事业发展需要进行的概念创新。
(2)学科方向框架体系的设计。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是世界遗产保护主题下归属于不同法律部门和不同效力水平的专门保护法和相关保护法的总称,分为内地世界遗产保护法、特别行政区世界遗产保护法和中国加入的保护世界遗产国际公约。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是内地法和特别行政区法的有机结合,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有机结合。其中,内地世界遗产保护法是主体,特别行政区世界遗产保护法和中国加入的保护世界遗产国际公约是重要而特别组成部分。
该成果的特色之二是完成了对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的系统梳理,取得了相关基础数据,并对这一重要领域作了比较系统的描述、分析、概括和总结。主要包括:
(1)法的梳理和数据的取得。完成了繁重的系统梳理工作,取得了截止到2014年底的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基础数据。包括总体数据和内地世界遗产保护法、特别行政区世界遗产保护法和中国加入的保护世界遗产国际公约的分类数据。特别是取得了作为主干的专门保护法的多层次多角度详细系统数据。
(2)描述、分析、概括和总结。中国世界遗产法制建设工作取得的成就:第一,作为主干的中国世界遗产专门保护法的建设情况良好。包括:效力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经制定并实施;总数达124部,已经规模化;各种比例关系已经比较合理;法的立、改、废工作正适时进行,立法正在提速;法的标题日趋科学合理,字数条数和结构已经比较合理,内容日趋科学。第二,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相关保护法的法制建设情况良好,相关保护法已经十分健全并且已经体系化。第三,作为重要而特别组成部分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世界遗产保护已经自成体系。澳门特别行政区世界遗产保护法律体系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统帅,以《文化遗产保护法》为主干,由澳门原有法律和特别行政区法律,在澳门实行的保护世界遗产国际公约,法规(批示)和过渡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构成。第四,中国加入的保护世界遗产国际公约是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重要而特别组成部分,中国已经加入了主要的保护世界遗产国际公约,加入国际公约的情况良好。中国世界遗产法制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一,专门保护法缺位情况严重。包括:效力较高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专门保护法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尚未制定;内地世界遗产专门保护法缺位情况还相当严重;香港特别行政区至今未制定世界遗产专门保护法。此外,还有一些保护世界遗产国际公约亟需中国加入。第二,专门保护法中规章偏多、法律层次偏低。第三,专门保护法还存在内容陈旧或已经过时、内容不齐全、未按顺序排列、标题不规范以及法的规模过小等问题。第四,世界遗产保护法之间还较普遍存在有衔接和协调统一方面的问题。
总之,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制建设成就显著但存在问题突出,这非常不利于世界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亟需加强我国的世界遗产法律体系化建设工作。
该成果的特色之三是就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现代化体系性改造问题进行了一定深度的探讨。通过理论梳理,重新界定法律体系概念并首次提出中国特色世界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概念。较为系统地阐述这一法律法规体系的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遗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性意见。主要包括:
(1)重新界定法律体系概念。不同意法律体系即部门法体系的“准通说”,主张法律体系是一个主题下归属于不同法律部门和不同效力水平的所有法律法规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认为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体系,是一个主题下归属于不同法律部门和不同效力水平的所有法律法规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主张在国家基本法律体系之下,可以也应该有若干相对独立的不同主题的子体系。理由有二:第一,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角度审视,一个国家的确只能有一个基本法律体系,即国家法律体系。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可以也应该有若干相对独立的不同主题的子体系,并以此来丰富和完善基本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主题下归属于不同法律部门和不同效力水平的全部法律法规的总称。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包括法律(含全国人大常委会认可的特别行政区法以及批准加入的保护国际公约)、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样主张,首先是为了突出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其次是为了确立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恰当地位,最后是为了给规章以应有的法律地位。
(2)首次提出中国特色世界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概念。中国特色世界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是指在世界遗产保护主题下并归属于不同法律部门和不同效力水平的所有法律法规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系统论证了世界遗产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长期性。第一,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世界遗产保护工作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是世界遗产保护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世界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依法保护世界遗产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因此,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势在必行。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法规体系形成过程中所积累的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为中国世界遗产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奠定了理论基础。涵盖世界遗产关系的不同法律部门和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法规已经比较齐全,法律法规体系内部总体上基本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构建中国世界遗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实践基础已经具备。第三,中国不仅面临艰巨的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而且在清理基础上对现行世界遗产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废除、解释和疏通整合工作同样十分艰巨而繁重。因此,中国世界遗产法律法规的体系化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4)提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世界遗产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想。中国特色世界遗产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需要借鉴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的经验,在总结我国世界遗产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运用立法理论并根据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要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的世界遗产保护的要求进行科学设计。第一,在中国特色世界遗产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上,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确立是前提,构建目标和基本框架的确定是基础,路径的选择尤其重要,而中国内地世界遗产专门保护法的现代化体系性改造是构建的关键环节和重中之重的任务。第二,中国应该建立起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二元结构,又具体地将国内法细化为内地法和特别行政区法的中国特色世界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中国内地世界遗产保护法律体系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以包括基本法律在内的世界遗产专门保护法为主干,以世界遗产相关保护法为重要内容。
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以及社会影响和效益:
(1)成果的学术价值。本课题的研究成果,一方面能够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为学界关于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的研究提供较为详实的基础数据;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学界此方面的研究提供参考与借鉴,希望借此能够引起学界对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现代化系统性改造问题的重视。
(2)成果的应用价值。本课题对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进行了详细系统的梳理,取得了关于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的分类数据和总体数据,并对这一重要领域作了比较系统的描述、分析、概括和总结;提出了关于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遗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性意见。这些成果连同其他相关成果一并希望能够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等实务部门的立法决策工作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