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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与公共遗产保护
作者: 杨志刚    来源: 中国文物报   发布时间: 2006-03-31 阅读次数:

作为一种公共性的资源,文化和自然遗产在本质属性上就被决定了,它们必须为人类及其子孙永续共享。近几十年来,国际社会从多种角度拓展着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其中“环境权”及相关观念的建构,极大地推动了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笔者以为,引入、宣传并逐步培养这种环境权意识,对于改变中国遗产保护工作中诸多不容乐观的现状,将中国的文博事业推向新的更高水平,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环境权”概念的确立和发展

1960年,一位西德的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向大海倾倒废弃物属于侵犯人权的行为。由此,围绕人类是否拥有一种对于环境的权利,和这种权利是否应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引出了一场争议。12年后,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终于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它申明:人类拥有一种在能够过尊严和幸福生活的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负有为当代和将来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神圣责任。一般认为,这是国际社会首次确认环境权。次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再次肯定了环境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

环境权是现代人权观念的一个重要拓展,它的出现和普及极大地推动了日益高涨的环境保护运动,进而深刻影响了当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化、发展。众所周知,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又称天然环境)与人为环境(又称人文环境)。由那位西德医生引发的“环境权”问题,尚仅是针对自然环境而言的。不过,这种对于环境的单一思路很快就被改变了。从六十年代开始,西方一些国家逐渐将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文化财产(Cultural Property)这类人文性因素归入“环境”,强调给予其优先保护的重要性,有的还以立法的形式将此原则确立下来。1970年生效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the National Environment Policy Act),虽说主要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而制定的,却也涉及到了人文环境的若干问题。该法案要求社会各界运用各种方法来保护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和民族遗产。比如,有关部门在各种工程建设中必须承担保护文物的义务,在一切基本建设实施之前都不能缺少对文物进行调查、发掘和保护的环节。

1972年颁布的《人类环境宣言》进一步明确提出,人类的环境权涵盖自然和人文两个方面,并从这样的高度阐明了环境与人类之间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关系。《宣言》开宗明义指出:“人类既是他的环境的创造物,又是他的环境的创造者。环境给予人以维持生存的东西,并给他提供了在智力、道德、社会和精神等方面获得发展的机会。……人类环境的两个方面,即天然和人为的两个方面,对于人类的幸福和对于享受基本人权,甚至生存权利本身,都是必不可少的。”与《宣言》同时发表的联合国《人类环境行动计划》,更着意将保护人文环境的理念付诸实践。《计划》包含109条建议,由环境评价、环境管理和支持措施三个方面的内容组成。其中第98条建议提出,应尽快缔结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公约。正是以此为发端,才引出了《世界遗产公约》和世界范围内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新局面。

作为人文环境的文化遗产

自然遗产作为一种环境存在的价值比较容易理解,而文化遗产如何作为“环境”,其价值何在,似还需略加申说。这里我们试从人类本性的角度入手加以探究。

人是具有文化的生物。她之所以珍视作为人文环境内容之一的文化遗产,有两点是至关重要的。一、人类离不开文化的多样性。多样性问题是晚近以来国际学术界讨论的一个热点,尤其在“生物多样性”方面,目前已形成了许多共识(比如1992年国际社会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即《里约公约》,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文化多样性”,其实与“生物多样性”同样的重要。因为,1)从人类的历史看,正是在不同文化的长期交融和碰撞过程中,才得以产生今天的地球文明。换句话说,文化的多样性创造了今日的人类。2)从现代人类的行为方式看,比如,今天的人们正以前所未有的兴趣、规模和方式,积极开展各种旅游和探险活动,迫切地希望接触和了解异文化或先辈留下的文化遗存,这从内心深处表现出对文化多样性的渴求。世界各地的文化遗产恰恰是“文化多样性”的一种生动体现。易言之,各国、各个地区面貌各异、形态纷杂的文化遗产,构成了一个“文化多样性”的世界。

二、人类是有记忆的,并需要不断地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怀旧”手段,籍以抚慰心灵和抒发情性。人类还将自己的记忆能力“移接”到某些物质载体上,所以大家称文化遗产是“历史的见证”。这些见证物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人类的生存条件之一。曾有一个很生动的事例,引述如下:巴西在六十年代初建造了一个全新的首都——巴西里亚,当时的设计及规划在世界上获得很高的评价。但是没有料到的是,当八十年代实行双休制后,问题一下子就爆发了。一到周末,人们纷纷离开这座城市,回到里约热内卢,从而留下一座空城并引发出一大堆治安及城市管理问题。当时巴西一家很有影响的报纸以“巴西里亚的人都到那里去了?回家去了”为题,对此事作了报道。文章讲:“巴西里亚的人说要回到老祖母那里去,在昏暗的灯光下,喝一杯自己研磨的热咖啡。”这例子说明了在人的高贵天性中,包含或潜伏着不断与先辈进行对话、沟通的欲求和冲动,此可谓精神上的“回家”。由此而言,文化遗产为人类连接过去和现在架设了桥梁,也为从今天走向明天提供了不可忽缺的精神养料。故尔也就可以明白,为什么一个国家对博物馆和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往往与其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是成正比的。

概括而言,文化遗产可以提供、或者参与营造出一种适宜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人文环境。而这,对于生活在工业化进程所模塑出的、千孔一面的钢筋水泥柱子“森林”中的现代人来讲,意义尤甚。因此保护文化遗产以及自然遗产,事关能否为社会和人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这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件《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所言的:“在生活条件加速变化的社会中,为人保存与其相称的生活环境,使之在其中接触到大自然和先辈遗留的文明见证,这对人的平衡和发展十分重要。为此,应该使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并把当代成就、昔日价值和自然之美纳入一个整体规划加以考虑。”

中国:现状与对策

中国是一个遗产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然而由于受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总体发展水平的限制,遗产保护事业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在有些地区,这项工作开展起来甚至还困难重重。近十几年来因建设性破坏而导致遗产遭损毁的事件时有所闻,而近期披露的定海古城、山东孔庙等遭严重破坏的事例,再次让人感到触目惊心。静心细思,深觉有必要强调“环境权”,即站到保护公民正当权益的高度来认识和推动文物保护的工作。

发达国家的经验和目前我国严酷的教训告诉我们,在“人权”观念中必须突出环境权的意识,在“环境权”概念中决不能忽略人文环境的意识。环境权是中国公民“发展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的国民教育亟待补上这一课。只有将对遗产保护的追求化作人的一种基本素质,只有当对遗产的需要已成为人的一种基本的精神需求,遗产保护的事业才能获得真正坚实的基础,《文物保护法》的实施也才有可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这种教育既要从娃娃抓起,还务必在干部中着意强化。近年的若干事例说明,政府部门一些干部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落后于群众,尤其是当他们为某些现实利益所驱动,甚至可以不惜以牺牲遗产为代价。去年底有关周庄的一则报道也反映了此点。周庄古镇因其江南水乡韵味和保存有完好的明清古建筑而闻名,已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清单。为保持古镇风貌,周庄人民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营造出一个独特的文化遗产保护区。然而,苏州市为发展旅游业,拟建公路穿越周庄,此举必然导致周庄的自然和人文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在专家和群众的强烈反对下,后来有关部门才不得不对公路的修造重作规划,一场损毁遗产的恶性事件终于被遏制了(详见上海电视台2000年12月16日《新闻观察》)。这一事件又反映了环境权的意识正在中国民众中逐步唤醒。

在中国,“环境权”尚是一个新概念,人文环境保护的意识更有待普及。然而,它们关乎中国人的生存质量,关系到中国文化的未来,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通过教育、立法和严肃公正的执法,毫不懈怠地将遗产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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