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仪三: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规划系教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林 林: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规划系2000级硕士研究生
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
阮仪三 林 林
摘 要:原真性是国际上定义、评估和监控文化遗产的一项基本因素。本文提出原真性原则对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和重要性,用以剖析当前文物古迹的修缮、重建和新建仿古建筑中存在的片面认识和问题。 关键词:原真性;文化遗产;保护原则 中图分类号:TU 文献标识码:A
一、什么是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原真性”是英文“Authenticity”的译名。它的英文本义是表示真的、而非假的,原本的、而非复制的,忠实的、而非虚伪的,神圣的、而非亵渎的含义。“Authenticity”作为一个术语,所涉及的对象不仅是有关文物建筑等历史遗产,更扩展到自然与人工环境、艺术与创作、宗教与传说等。 “原真性”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Authentici ty”来自于希腊和拉丁语的“权威的”(authorita tive)和“起源的”(original)两词。在宗教占统治力量的中世纪,“原真性”用来指宗教经本及宗教遗物的真实性,而有关这些宗教圣物的真实并不需要有真凭实据,而是依靠传说轶事。科学的精神给中世纪的欧洲带来了曙光。随着西方文明进程的发展,原真性摆脱了宗教的蒙蔽,对原真性的追求显现出理性的、实证的时代精神和价值观念。 自60年代原真性引入遗产保护领域以来,有关原真性的观念随着现代社会的演化和对遗产的认识而发展,时至今日已远远超出了它的正统含义。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奠定了原真性对国际现代遗产保护的意义,提出“将文化遗产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责任。”而《威尼斯宪章》本身正是对保护遗产原真性的最好诠释。 由于世界遗产委员会明确规定原真性是检验世界文化遗产的一条重要原则,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项目,除了要符合登录标准外,还要在设计、材料、工艺和环境四个方面检验原真性的要求。对原真性的概念和应用就有必要在世界范围内达成理解和共识。 1994年12月在日本古都奈良通过的《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就是有关原真性问题最重要的国际文献。文件中肯定了原真性是定义、评估和监控文化遗产的一项基本因素。指出“原真性本身不是遗产的价值,而对文化遗产价值的理解取决于有关信息来源是否真实有效。由于世界文化和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将文化遗产价值和原真性的评价,置于固定的标准之中是不可能的”。 在《奈良文件》之后,世界遗产委员会亦鼓励就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及与之相关的原真性概念在世界不同地区和各保护团体之间展开广泛的对话。例如1995年的亚太地区会议、1996年的美洲地区会议、2000年的非洲地区会议等。这些都是对《奈良文件》的进一步深化和补充。 原真性是定义、评估和监控文化遗产的一项基本因素的观点在国际上已达成了普遍共识。围绕着原真性问题的国际间讨论,正是说明了世界文化和遗产的多样性,以及对这种文化多样性的认同和尊重。不同历史时间和地域空间的人们对于文化遗产的理解和诠释是不同的,但是人类求真求实的追求却是无止境的。 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是衡量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和文化意义的内在统一程度。所谓表现形式,可以用中国意象学说中的“象”来解释。意象是意与象的统一。“意”指的是意向、意愿、意趣等主体感受的“情景”。而“象”有两种状态:一是“物象”,是客观的物(自然物或人为物)所展现的形象,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化的东西;二是“表象”,是知觉感知事物所形成的映象,是存在于主体头脑中的观念性的东西。一切蕴含着“意”的物象或表象,都可以成为“意象”。④文化遗产的主要表现形式当然是物质性的“物象”,也就是依靠实物遗存的表征。而在遗产的场所精神比物质实体更重要的情况下,如东亚或非洲的某些遗产,依然存在形象化的、存在于主体观念中的“表象”。所谓文化意义,就是文化遗产价值,是遗产所反映的美学、历史、科学、社会或其他方面的价值。建筑、遗址等物质实体,如果离开了它所承载的文化意义的话,它们本身只是一堆毫无意义或不被理解的构件。 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上述两者的内在统一,而原真性反映的正是这种统一的契合程度。“遗产”的概念相对于“传统”来说是材料性的,因此遗产的客观实在性是其主要的构成特征,遗产必须是实物遗存,即使是风俗、仪式、音乐、戏剧等无形遗产,也必须借助于有形的人或物来表达和传承。遗产实物遗存原真性的意义是一方面其本身具有重要的历史、美学等有形的价值,另一方面在这些实物遗存背后还隐藏着与之价值相关的意义,实物遗存是其精神意义的承载体。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文化遗产。二、原真性原则对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原真性是国际公认的文化遗产评估、保护和监控的基本因素。随着中国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合作与交流中,原真性概念及原则对促进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在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中贯彻原真性的原则,有助于提高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改进保护的理论和实践;另一方面,中国也必须在符合国际保护理论精神的基础上,发展出符合中国国情和文化特征的保护理论和方法。 原真性的观念在中国早已有之,中国文物古迹保护中长期遵循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法律原则就与之一脉相承。但是中国对原真性的理解更偏重于追求完整“原状”的真实,而不是体现历史延续和变迁的真实“原状”。原真性概念的变动和不确定性,正是由于文化遗产表现形式与文化意义的内在统一的复杂,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承载了其多方面的文化意义。对原真性概念的片面认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对文化遗产本身认识的不足。准确理解原真性的概念,将有助于更全面的认识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意义。 原真性本身亦不难理解,但是长期以来对遗产概念的界定、遗产价值的评估,原真性的表现一直存在着片面的理解,致使原真性的原则在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中既无处不在,又易于消失。以积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为代表,中国近年来又出现了新的文化遗产保护热潮,也伴随着种种关于原真性的片面的和错误的认识观念。例如体现在“什么是不改变文物原状的保护原则?如何看待重建的文物古迹的原真性?仿古建筑和仿古街区是否有原真性?”等等问题,甚至有的地方因为重建了文物古迹而公然要挑战《威尼斯宪章》及否认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 事实证明,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最大敌人不是风霜雨雪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也不是完全缺乏相应的保护技术,而是各种片面和错误的认识观念。这是当今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1.文物古迹的修缮 文物古迹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对象,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保护的任务是通过技术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缮自然力和人为造成的损伤,制止新的破坏。所有保护措施都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不改变文物原状是保护文物古迹的法律规定,可以包括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两方面的内容。2000年国家文物局颁布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对此有明确规定。 必须保存现状的对象有:古遗址,特别是尚留有较多人类活动遗迹的地面遗存;文物古迹群体的布局;文物古迹群中不同时期有价值的各个单体;文物古迹中不同时期有价值的各种构件和工艺手法;以及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后遗留下有研究价值的残损状态;在重大历史事件中被损坏后有纪念价值的残损状态等。 对恢复原状的对象也做出了限定,包括了文物古迹坍塌、掩埋、污损、荒芜以前的状态;变形、错置、支撑以前的状态;有实物遗存足以证明为原状的少量的缺失部分;虽无实物遗存,但经过科学考证和同期同类实物比较,可以确认为原状的少量缺失的和改变过的构件;经鉴别论证,去除后代修缮中无保留价值的部分,恢复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状态;能够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历史环境等。 对于文物建筑单体,保持其在各方面的原真性则主要体现在保存原来的建筑形制,即包括原来的平面布局、原来的造型、原来的艺术风格等等;二是保存原来的建筑结构;三是保存原来的建筑材料;四是保存原来的工艺技术四个方面。2.古迹遗址的重建 当前文化遗产保护热潮中有一股明显的风气,就是热衷于对古迹遗址的修复和重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关于文物古迹的重建,这与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中尊重现存实物遗存以及保护文物古迹的原真性原则都相去甚远,严重影响了人们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正确认识和评估。 以中国1997年最早登录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城镇平遥和丽江为例,前者于1998年开始重建城门楼和开挖护城河,后者于1999年完成木府群体建筑的重建。事实上,它们并没有因为缺失这些已不复存在的历史建筑和环境要素而落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而这些不智之举的最大误导是其“恢复历史”的旗号。从旅游发展、景观功能角度来新建这些环境要素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必须承认和明确这些新建筑的地位和价值,尤其不能把新建景观建筑与遗产保护相提并论。 对于文物古迹重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年)第十四条,“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已经全部毁损的,不得重新修建;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另地复建或者在原址重建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原核定公布机关批准。” 根据《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年)中第33条,“原址重建是保护工程中极特殊的个别措施。核准在原址重建时,首先应保护现存遗址不受损伤。重建应有直接的证据,不允许违背原形式和原格局的主观设计。”同时规定,“迁建与重建都是经过特殊批准的个别的工程,必须严格控制。迁建与重建都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不允许仅为了旅游观光而实施此类工程;迁建与重建必须经过专家委员会论证,依法审批后方可实施;必须取得并保留全部原状资料,详细记录迁建、重建的全过程”。以这些原则来衡量当前多数的文物古迹重建项目,恐怕很难符合文物古迹保护的原真性原则。 杭州雷峰塔的重建就是近年来关于文物古迹重建的典型案例。雷峰塔自1924年倒掉之后,已失去了近80年。从景观重现的角度看,雷峰塔对整个西湖轮廓线的构成,尤其是西湖南线景观的塑造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在雷峰塔的历史上,它以其完整的宋塔形象持续了近600年。自明以后,雷峰塔外部木檐被毁,仅存残损的砖砌塔身,然而雷峰塔这样一种残缺美在以后的400年间被人们广为欣赏和称道,却没有被重修重建。因此是雷峰塔的原真性,而不是完整性构成了它的主要历史价值。雷峰塔遗址残损的真实遗存本身已经完成了表现形式与历史价值的内在统一,体现了它的原真性。雷峰新塔固然对“雷峰夕照”这一历史景观的完整性有一定的作用,但是雷峰塔早已成为中国文化史上的一座精神之塔,“雷峰夕照”就是人们心中的“物象”,它从来就没有在人们的意识中消失过。没有雷峰塔的夕照山未必就构不成“雷峰夕照”的景观意境。 一座“雷峰塔”起来了,将带动更多的“雷峰塔”再起来。例如世界文化遗产孔庙所在地的曲阜就重建了不复存在的城墙,古城苏州也提出要“修复”城墙和城楼以“重现”历史。全国各地在真的、假的遗址上,在文物古迹中,在历史街区中,随处可以看到城墙起来了,护城河重新开挖了,亭台楼阁起来了……这种“雷峰塔现象”的最大危害在于盲目追求文物古迹的完整性和所谓的观瞻需要,忽视了文物古迹的原真性对实物遗存的保护,其实质是降低了文化遗产的价值,应当引起人们的警醒和重视。3.仿古建筑与景区 所谓仿古建筑就是在建筑形式上较忠实的模仿古建筑而新建的传统建筑或古典建筑。它基本上反映了古建筑的主要特征,一般是近现代的建筑作品。仿古景区更是为了适应旅游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古代的遗址所在地,以复原的名义建设仿古或复古建筑。早在80年代开始,就有许多遗产保护专家认为在真的文物古迹被破坏或还没有保护好的同时修建这些“假古董”有悖常理。文物古迹是历史的见证,后代人要通过实物遗存去了解产生它们的时代。那些假古董伪造历史,毫无史料意义,是写不进历史中去的。 仿古建筑是建筑创作现象中一种思潮,从建筑创作角度,我们很难对仿古建筑做出是非评价。事实上,仿古建筑和景区也不是遗产,因此也不必用原真性的标准来衡量它们。但是,这些有着传统形式的新建筑往往和真实的文化遗产混淆在一起,与文物古迹保护、城市历史风貌保护相提并论,严重模糊了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正确认识。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是它所承载的丰富的历史信息,遗产保护的主要内容首先是实物遗存。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中,仿古建筑和景区确实能起到与原有环境协调的作用,或者为了旅游的需要可以丰富人们的精神,也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问题是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对待文化遗产和仿古建筑,明确哪些是昨天的文化遗产,哪些是今天的新建建筑,而不是试图混淆两者的主次关系和真假事实。总是将新建的仿古建筑冠以恢复、重现历史景观的各种名目,这既是对新建筑真实性的抹杀,更是对文化遗产原真性的亵渎。 反对假古董并不是反对仿古建筑本身,而是坚决反对那种混淆是非,在所谓遗产保护背后隐藏的种种非保护的动机。尤其是把文化遗产的价值简单等同于旅游经济的效益,造成急功近利的保护行为和过度开发文化遗产的旅游资源。近来在四川世界文化遗产乐山大佛保护区内新建的仿造各地著名佛像的“东方佛都旅游景区”和新开山劈石所塑的“阿富汗巴米扬大佛”,就是这种现象的典型代表。世界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的财产,我们申报世界遗产的意义就是要承担保护和传承优秀遗产的国际义务,使之传之久远,而不是只看到世界遗产这块发展旅游的金字招牌。兴建假古董之风的蔓延,将严重影响对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理念和方法,原真性的原则更是无从谈起。 尽管原真性的概念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中总在不断发展,但是我们追求原真性的意义在于我们对遗产本身价值和意义的理解。今天,我们把遗产看作人类共同的财产,我们认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应该有权力享受文化和自然环境中的各种遗产,至少拥有和父辈一样多的选择;我们也相信我们的后代有更好的能力来处理我们所解决不好的遗产保护问题;我们同时认为遗产保护是一项科学行为,求真求实是科学研究的基本精神。因此,我们这一代人的责任是客观地、历史地看待和认识遗产,把我们的祖先留给我们的所有的历史信息原原本本的传给我们的后代。 由于我们认识遗产的能力总是在不断发展,原真性的概念也将随之发展。因此,文化遗产原真性的架构是一个开放的、融合的、发展的体系。我们追求原真性的重要意义正在于它既满足了人类心智追求准确性知识的要求,也满足了人类心灵追求意义和价值的愿望。参考文献: [1]DavidLowenthal,Authenticity:RockofFaithorQuicksandQuagmire,TheGettyConservationInstitute,http://www.getty.edu. [2]国家文物局法制处:《国际保护文化遗产法律文件选编》,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93年,第162页。 [3]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第309页。 [4]侯幼彬:《中国建筑美学》,哈尔滨,黑龙江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59页。 [5]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年。 [6]罗哲文:《中国古代建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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