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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全国人大代表张廷皓打出组合拳
作者: 不详    来源: 文汇报 发布时间: 2004-9-16  发布时间: 2004-09-16 阅读次数:

《中国文物报》全国“两会”特别报道组:记者在去年全国“两会”上采访张廷皓,他 还是陕西省文物局局长。作为新一任的建所已有70周年的中国文物研究所的所长,张廷皓所关注的已经从一个文物大省的文物保护转移到如何更好地运用现代科学 技术对国家文化遗产加以科学研究和保护利用。为此,这次参加会议,他一下子拿出了7项议案,核心只有一个——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制定“国家遗产保护法”


目前我国的遗产保护存在诸多问题:1、关于国家遗产保护,现有的建筑、文物保护、森林、地质、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都有所涉及,但这些都是行 业性法律文件,部分法规并未上升到遗产保护的高度来加以明确。各种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吻合制约了国家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2、文物保护法是目前国家在文物保 护方面比较全面的法律文件,但是,由于其所涉及的对象只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局限性很大,已无法满足现在和将来国家全面保护国家自然和文化遗产的 要求。3、文化遗产保护多部门管理。国家遗产涉及到自然山水、人文历史、城市建设、村镇发展、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目前,属于遗产范畴的文物保护归口国家文 物局管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归口建设部,自然遗产归口地质、农业、林业等部门,无形文化遗产归口文化部。在一些涉及到几个部门管理交叉的保护对象时,往往 造成遗产保护的权限不清、利益冲突、管理混乱等局面,阻碍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开展。4、我国现行遗产保护的概念和管理都存在局限性,特别是对文化遗产的 理解缺乏统一认识,无法与国际遗产保护接轨。


以上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目前尚缺少一部具有全局性的、综合性的、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国家遗产保护法。为此,国家应该加快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的 立法工作,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遗产保护法,以全面系统地引导、约束和监督国家的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国家遗产保护法应明确认定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属性,管理机构的主体和职责,保护工作的内容,管理经营的权限,公民权利与义务以及对破坏国际遗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制定“国家文化遗产登录法”


我国文化遗产立法相对滞后,特别是至今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文化遗产登录制度和登录体系,没有一部“国家文化遗产登录法”,严重地影响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近年来,国家文物局根据《文物保护法》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一级文物建档备案工作。地方各级文物主管部门也陆续开展其他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和馆 藏文物建档备案工作(包括非文物系统及流失国外的珍贵文物)。国家文物局还准备在“十一五”期间,开展第3次全国文物普查,普查的对象是全国范围内地上、 地下(含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国家文物局拟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建立“国家文物登录中心”。根据国务院去年年底发布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全国已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这也需要开展登录工作。各级各类图书馆的珍本、善本图书、手稿,档案部门管理的珍贵档案、照片、音像资 料等同样需要登录。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尽快组织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文化遗产登录法”。


设立国家文化遗产部


世界各国文化遗产保护实践证明,与文化遗产管理相适应的政府职能部门是文化遗产有效保护的关键。如英国、法国、日本等国针对不同层次、类别的文化遗产保护 都分别设立相应专门行政主管部门。我国现行的文化遗产管理体制,存在着条块分割、自成体系、机构重叠、部门间协调性差等弊端,这就容易产生推诿、扯皮现 象,造成管理上的真空,出现了区域保护主义和短视行为,导致文化遗产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整合现有文化遗产相关行政部门,形成相对独立的垂直管理的 文化遗产部显得尤为重要。设立文化遗产部不仅仅具有必要性,也有其现实性。


我国的经济发展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坚强的经济基础、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体系正逐步完善、国家政策提供了有力支持、国家文物局等文化遗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执 法能力日益增强、公民保护文化遗产意识逐渐提高、舆论监督环境得到改善等,这些都是建立统一的国家文化遗产保护行政部门的有利条件。


世界文化遗产大国,如意大利、埃及、日本、韩国等都有专门的文化遗产行政机构。我国是文化遗产大国,设立国家文化遗产部,必将加快从文化遗产大国向文化遗产强国的进程。


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特派员制度


文化遗产保护督察特派员制度的建立,旨在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特派员的工作机制,进行自上而下的文化遗产保护监督,定期向国务院汇报全国文化遗产保护状 况,督察结果作为各级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编制年度文化遗产保护白皮书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从而更好地发挥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面建设小 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积极作用。


文化遗产保护督察特派员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全面督察,主要包括:监督地方政府和被督察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行政法 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地方政府和被督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权限、程序;检查重大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重大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实施情况,并对项目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对地方政府和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文化遗产保 护行为进行绩效评价,并提出奖惩建议。


定期发布《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白皮书


文化遗产在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中价值日趋凸显、作用日趋重要、地位日趋提升。定期编制并发布《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白皮书,旨在全面阐述中国政府的文化遗 产保护政策,全面介绍中国政府为保护文化遗产所作的不懈努力以及所取得的重大进展;增强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了解,提高公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加强文化 遗产保护的国际交流合作,保护人类的共同文化财富。


《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白皮书应以文化遗产保护的数据和事实为基础,全面阐述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状况,主要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 状,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目标与原则,创新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和技术,充实文化遗产保护科研队伍,扩大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交流合作,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与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督察等内容。


成立中国文化遗产科学院


从世界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看,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人民的重视,建立“中国文化遗产科学院”,大力发展文化遗产保护科学技术,广泛培养这方面的专门人才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中国文物研究所作为国家文物局直属的科研单位,经过70年的不断发展,已拥有一批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科学研究的高级专业人员和队伍,专业方向涉及文化遗产保 护理论、出土文献、考古、古建及古迹保护规划、文物科技保护、文物分析检测、文物保护修复培训等文化遗产保护科学技术的主要方面;拥有承担全国文化遗产保 护重点项目的基础和价值近3亿元的分析检测仪器设备、文化遗产档案和其他科研文献资料,已基本具备了中国文化遗产科学院的雏形。以中国文物研究所为基础, 整合全国相关科研机构,组建与文化遗产保护科学研究相适应的成规模、综合性、系统性、高层次的中国文化遗产科学院,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已经具备。


组建人文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科学、自然科学交叉融合,应用研究、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交互展开的中国文化遗产科学院,不仅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 创新型国家十分必要,而且有利于积极推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和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我 国文化遗产资源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实现向文化遗产保护强国的跨越。


建立文化遗产修复技术学院


我国目前陶瓷器、青铜器、字画等馆藏珍贵文物近2000万件,而专业的修复人才队伍只有500余人,大量保存状况堪忧的各类文物亟待经过专业培养的技术人 员动手修复。另外,伴随着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际交流的增多,国际上大量优秀的文化遗产管理、规划成果和保护理念、技术、方法以及教育培训模式,在我国的推 广和传播缺乏渠道,欠缺催生核心影响力的和推广应用的平台,这些都需要有一个中央学校式的机构作为基地,逐步地开展实现。这就是促使建立文化遗产修复技术 学院的动机。


新建的“文化遗产修复技术学院”将充分利用中国文物研究所现有科研及师资资源,以其下属中意合作建立的文物保护修复培训中心为基础,在政府主导投入和针对 性建设的前提下建设建成。建成的学院具备二级法人资质,行政隶属于中国文物研究所,具备开展金属、陶瓷器、石质、纺织品、壁画、纸张等材质文物修复人员培 养的能力,培养模式在改良中意合作文物保护修复人员培养项目模式的基础上建立,注重联合高校资源,除接受国家文物局培养任务外,将与高校联合开展 “3+2”(高校学习3年,修复学院学习2年)或“4+1”(高校学习4年,修复学院学习1年)的培养。同时,学院利用中国文物研究所广泛的国际合作基 础,成为国际优秀科技成果及资讯的推广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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